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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5    浏览次数:1665

                                                          湘国土资发[2013]52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估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查询认为必须进行评估的,应聘请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

  1、编制(含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3、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

  4、矿山企业生产项目(与矿山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并编制);

  5、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大—中等区地质灾害危险区段的建设项目;

  6、其他可能存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地质灾害非易发区

  地质灾害非易发区内的易发地段参照第(一)款执行。

  二、实行先查询后评估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先查询后评估制度。凡属省级评估范围的项目,省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具体查询工作,查询结果作为是否评估的依据。查询单位除依据各类地质资料、各类地质灾害数据库的信息外,认为有必要到实地核查的,还需到实地进行核查。查询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范围内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程度;拟建工程及影响范围内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程度;拟建项目重要性分类;至查询之日止已发生地质灾害的基本状况及目前的稳定状况;规划区或拟建项目区发生地质灾害的趋势分析。

  三、严格资质条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跨资质、跨级别承揽评估项目,不得委托无资质单位承担评估项目,不得将资质出借、挂靠,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四、严格评审备案。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单位组织技术评审,聘请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核心专家组,采取会议公开评审的办法,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依照相关规定对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进行备案。

  五、规范成果应用。经查询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负责查询的单位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查询报告并附具相应图件,作为规划和建设审批的依据;经查询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负责查询的单位出具查询结论,再由规划或生产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依评估规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规范收费行为。承担查询的技术单位开展查询组织、管理、数据库建设、实地核查等所发生的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从预算资金中安排。依本规定出具正式查询报告的,按财政部颁布的水文工程环境类地质报告取费标准收费。只出具查询结论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支出。

  七、严格实施监管。依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提出的防治措施与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在评估备案后必须将相关情况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告知书见附件)。生产建设单位必须聘请具有地质灾害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按照一、二、三级评估项目的管理权限,分别向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核查。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督查,并依照管理权限,组织相关人员对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进行核查,未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否则,由国土资源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市、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告知书

  

  附件

  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告知书

  

  XXX(单位名称):

  你单位委托XXX单位所编制的《X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已经我厅组织专家审查并备案(审查意见附后)。你单位作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依据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并实施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后,除向相关部门申请安全、质量、环境等验收外,还需依规向负责地质灾害审查备案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履责验收。未按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并完成履责验收的,生产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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