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各等级应具备的条件有以下规定:
(1)甲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即高级监理工程师,含地质、设计、施工,下同)或高级经济师(即高级监理经济师)任单位负责人,或由高级监理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②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监理经济师不少于2人。
③一般应当监理过一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④有为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比较先进、配套的设备和仪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乙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监理工程师或高级监理经济师任单位负责人,或由高级监理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②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监理经济师不少于1人。
③一般应当监理过一项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④有为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仪器,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3)丙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在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经济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任单位负责人,或由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任技术负责人。
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主要专业配套,其中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监理经济师不少于1人。
③一般应当监理过一项小型地质防治工程项目。
④有为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仪器,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