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近日,《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厘清压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组织以及各类单位的防治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全方位责任体系。
《条例》坚持源头预防、关口前移,将湖南地灾防治“点面双控”经验上升为法定要求,规定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灾点和风险区双控体系,实施动态调查识别、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地灾风险。
《条例》明确,居民自建住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选址应当避开临坡、临崖等地灾点、地灾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合理选址,加强居民自建住房安全监督管理。对已经形成切坡、存在潜在地灾风险的居民自建住房,县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风险管控,组织建房户修建截(排)水沟、挡土墙,采取削坡卸载等措施,消减地灾风险隐患。
《条例》还围绕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推进专业监测能力建设、健全部门联动预警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等作出了规定,推动构建“人防+技防”的现代化监测预警体系,健全全链条监测、预警、传递、响应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