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管道安全保护》编辑部
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伴生物,是成千上万条油气管道搬不走、必须友好相处的邻居,但是,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安全风险,给政府公共治理带来了挑战。
自2013年青岛输油管道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管道安全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2014年,国家制定了GB 32167―2015《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第一次提出高后果区的概念;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发出《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第一次对政府部门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管好存量、控制增量”的要求。发文单位为当时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程度堪称空前。2025年,国家又出台了GB 46767―2025《陆上油气长输管道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辨识与管理》,第一次形成了环环相扣、完整严谨的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风险治理体系。
近年来,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已成为政府和管道企业安全保护的主战场,而指挥这场战斗的正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在管好存量方面,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管道保护法、特种设备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13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监管,提升管道本体安全和外部安全水平。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完整性评价和落实内检测制度,及时修复隐患;完善第三方施工行政许可制度,防止损坏管道;制止违法占压行为并予以坚决清理;保护管道监控设施和警示标识,帮助企业打通巡检通道;政企合作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等。对风险无法接受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搬迁、清理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为需要改线的管道协调路由,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在控制增量方面,有关部门按照管道保护法、环境评价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严把管道规划、建设关口,做到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确保实现安全、环保、节约用地的目标。根据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建立行政许可制度,要求管道建设选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等应保持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保护距离。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关部门遵循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在管道周边修建人口密集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应保持的距离进行评估审查,从源头上较好地遏制了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无序增长。
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是管道安全保护的主战场,也是一场责任明确、必须打赢的联合攻坚战,没有哪个单位可以置身事外。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责、敢于担当,齐抓共管、相互支持,抓好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安全保护工作,为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